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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内维保7台电梯?电梯公司维保造假被罚65000元!
发布时间: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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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消除大鹏新区杂物电梯安全隐患,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开展餐饮场所杂物电梯排查整治工作,大鹏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杂物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电梯维保公司疑似弄虚作假的问题,该维保公司两位维保人员在一天内完成分散于大鹏新区三个街道的9台杂物电梯维保工作,明显超出维保合理时间,这维护保养质量能好吗?!!

经查明,当事人某电梯公司承保的7台杂物电梯均位于大鹏街道较场尾片区,属于不同使用单位,但却在同一作业时间段在1个小时内对上述电梯同时进行维保。另外,在同日内还维保位于葵涌街道、南澳街道的2台杂物电梯,该维保公司两名维保人员在一日内即完成分散于大鹏新区三个街道的9台杂物电梯维保工作。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查阅维保APP应用等手段,发现当事人存在一人维保、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等违法行为。目前,该公司已被立案调查。

1、7台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只有当事人一名维保人员,属于不按规定对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当事人假冒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属于不经电梯使用单位确定进行维保的违法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三)电梯每十五日、起重机械每三十日不得少于一次维护保养,按照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出具维护保养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更可气的是该电梯维保公司可不是初犯,过去有数次超过维保期限未维保的违法行为,被查处罚款后还不吸取教训又犯事!

处罚依据

1、当事人不按规定对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应当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2、当事人不经电梯使用单位确定进行维保的行为,应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

大鹏监管局对该电梯维保公司罚款合计65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上述杂物电梯重新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杂物电梯当然也不能漏下。